2006年8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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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永和豆浆”字号权与商标权碰出胜负
宁波中院一审判被告停止侵权
徐璟 张燕

  本报讯  “永和豆浆”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,日前终于有了说法,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海“永和”在甬两加盟店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“永和豆浆”。
  因上海弘奇公司在宁波的两家授权加盟店在店面招牌中标“永和豆浆”字号,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将其告上了法庭(本报曾作详细报道)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是对“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”还是“永和豆浆”享有个体工商户名称权,以及被告在店面招牌上使用“永和豆浆”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  法院认为,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、字号、行业、组织形式依次组成,“宁波市海曙”为行政区划,“永和”是其字号,“豆浆店”表明其饮食行业的组织形式,原告以“永和豆浆”作为店面招牌使用,受法律保护。
  8月15日上午,宁波中院判决海曙鼎香餐厅经营者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“永和豆浆”,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,同时限期刊载《致歉声明》。对于这一判决,海曙鼎香餐厅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。
  有关宁波永和诉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一案的判决书也于前天上午下发,法院对其作出了同样判决。